全民健康保險部分給付「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作業彙編(醫院篇)

一、實施原則:
(一) 本保險現行已給付各類人工髖關節,並訂有使用規範,對於符合該使用規範,經醫師詳細說明並充分瞭解後,而自願選用「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者,為減少保險對象之負擔,由健保局依傳統人工髖關節支付,超過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二)臨床上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置換分為「巨頭人工髖關節Large Diameter Head以下簡稱LDH」及「金屬對金屬人工髖關節Metal on metal」等二類。(對照表詳附表):

    1. 置換整組「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依傳統人工髖關節費用(全人工髖關節組52,560元)支付,超過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2. 符合現行健保給付人工股骨頭(MOOR)規定者,如自願選用上開「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依人工股骨頭支付價10,350元支付,超過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3. 對於須實施人工髖關節再置換者,由於髖臼骨本不足,如以金屬人工髖關節行再置換,人工髖臼無螺絲固定,容易造成人工髖臼鬆脫,所以不宜開放部分零件更換或重建型金屬人工髖關節。

(三)傳統人工髖關節(包括全人工髖關節組及人工股骨頭等)之使用規範,請參閱健保局全球資訊網公布者。另提醒各廠牌之「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訂有適應症、禁忌症、風險因素、警告及副作用等應詳閱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仿單所登載事項,醫師並應向病患詳細說明。
(四)另由於金屬人工髖關節會釋放出金屬離子,部分文獻報告此種關節植入物可能會造成胎兒或腎臟的傷害。故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提醒醫師應詳細說明潛在之風險,不建議「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使用於下列病人:
(1)腎功能不佳、有洗腎風險者。
(2)對金屬有過敏體質者。
(3)懷孕及授乳婦女(血液中金屬離子會經由胎盤及乳汁傳給胎幼兒)。
(4)嚴重骨質疏鬆者。
(5)髖臼嚴重發育不良或變形,無法支撐金屬介面髖臼者。

  1. 作業程序:
  2. 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二十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保險對象」規定辦理。
  3.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醫事機構)應於實施該項目手術前,充分告知病患或家屬使用之原因、應注意事項及須自行負擔金額等。並應完整填寫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所訂同意書(格式如附件1)後,一份交由病患保留,另一份則保留於病歷中。

 

  1. 費用申報:
  2. 健保局對於各廠牌之「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將另訂特材代碼,申報費用時應依實際使用狀況申報,單價依現行給付各類傳統人工髖關節之價格申報(全人工髖關節組52,560元、人工股骨頭10,350元)。該類特材代碼如有增刪或變更,健保局將另行通知。各廠牌收載品項詳附件2。醫事機構除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與「傳統人工髖關節」之材料差額外,不得收取任何手術及特殊材料之費用。
  3. 相關支付標準及申報費用事宜,依現行規定辦理。
  1. 資訊公開
  2. 醫事機構應將「傳統人工髖關節」及「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之廠牌及產品性質(含副作用、禁忌症及應注意事項等),提供民眾參考。
  3. 醫事機構應將其所進用「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之特材品名、廠牌、收費標準(包括醫院自費價、健保支付價及保險對象負擔費用-格式詳附件3)等相關資訊置於醫院之網際網路、明顯易見之公告欄或相關科別診室門口,以供民眾查詢。上開網際網路之資料應置於各醫事機構之全球資訊網明顯且民眾易搜尋者為原則,並應將該搜尋路徑及網址提報健保局備查,如有變更時亦同。該搜尋路徑及網址本局將予以連結,並置於本局全球資訊網以供民眾查詢。

五、未符規定處理方式:如醫事機構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配合辦理告知、資訊公開等事宜,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善;經健保局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應依同辦法第六十四條予以違約記點。

六、其他未列項目,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95年11月2日健保藥字第0950029437-B號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部分給付項目之作業原則」暨相關規定辦理。